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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复业和重大项目开复工问答(九)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20-03-13 10:03    编辑: 马燕燕         

  问:防疫物资增产扩能项目申报需符合什么条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符合条件:(一)在我省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二)申报项目需为生产口罩、消杀用品、防护服等疫情防控急需重点医疗物资生产线项目。

  所需资料:(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及章程、主营业务情况、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2019年度财务报表等;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新建、改建或扩大产能所购置设备合同及发票(附设备清单)。(四)生产医用物品相关资质复印件(或防疫应急许可、备案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五)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证照;项目建设实地照片等。(六)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问:公共服务业务奖补项目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答:(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疫情期间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绩。(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三)申请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针对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协议,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文件、合同、照片等资料。(四)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五)疫情期间服务业务数量、服务支出凭据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0年1月1日以来)。(六)开展服务业务客户满意度测评表(不少于10户)。(七)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八)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问:某企业复工复产后招用了一名退役军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问:事业单位能否享受30人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答:不能享受。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政策只针对30人以下的企业,除此之外,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不在此范围内。

  问:复工复产后单位招用了一名贫困人员,并与其签订了2年的用工合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问:某企业在抗击疫情期间为保障防疫物资生产招用了部分临时工作人员,疫情结束后要适当减少用工人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综字〔2016〕1045号)规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问:单位新录用了一名残疾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省企业商业开工开业和重大项目开复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