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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复工和重大项目开复工问答(四)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20-03-09 10:33    编辑: 马燕燕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问:扶持出口企业方面有什么外汇政策?

  答:外汇管理部门进一步支持辖内银企创新,2020年将实施贸易便利化试点,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缩减贸易企业单证准备和审核时间。

  问:哪些人员受疫情影响逾期可以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

  答:(1)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2)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4)对受疫情影响暂失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

  问:哪些情况不符合征信逾期调整?

  答:借机非法修改数据、伪造证明的,故意传播病毒、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游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防疫规定,且已被处理或通报的不作为情况,已经调整的,发现后应予撤回;疫情结束后60日内仍未提交证明或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机构重新调整逾期状态。

  问:我省外贸企业开复工有什么优惠措施?

  答:为有力落实落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支持青海相关企业复工复产,共同应对疫情对外贸进出口产生的不利影响,西宁海关制定了《西宁海关帮扶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十四条举措》,从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支持关区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服务水平三个方面,提出14项具体措施,帮扶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尽快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问:防疫期间如何认定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省企业商业开工开业和重大项目开复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