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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9-12-11 10:22    编辑: 陈悦         

  12月9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我省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药品目录》是结合省情实际,经组织民族医药专家评审论证,并报请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同意制定的。《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青海增补民族药部分、青海增补西药中成药部分等七部分。

  据了解,省医疗保障局要求,全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各市州不得调整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中药饮片相关规定。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按乙类药品支付。

  《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纳入报付范围,各地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市州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政策,各地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为加强《药品目录》支付管理,我省将逐步推进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政策统一;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以及逐步健全《药品目录》数据库,全省统一管理使用等多种举措,为《药品目录》有力实施提供保障。(李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