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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可按规定申请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9-10-15 09:30    编辑: 马燕燕         

  近日,有市民给本报热线反映,他们是建设巷3号院的住户,2014年时他们发现楼顶有漏水、外墙面有开裂的情况,当时业主委员会在征得小区80%以上居民同意后,带相关资料到房产部门申请提取专项维修资金,准备对楼顶、外墙面进行修缮,可是得到的答复是小区的开发商档案不全,所以专项维修资金无法提取。时隔5年,该小区2号楼的外墙面突然脱落,险些伤到居民,业主委员会成员准备再次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知道这次能不能申请成功,所以想通过热线了解详细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申请条件:新建的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多层住宅(未配备电梯)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多层住宅(配备电梯)、别墅按每平方米70元标准交存;小高层、高层住宅、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元标准交存;车库、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保修期限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载明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可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改造。施工完毕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30%的,不得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按照要求续筹后方可申请使用。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按规定缴存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在保修期满后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都可以按规定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和开发商有没有档案没有关系。据工作人员介绍,经查阅,该小区确实缴存过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符合提取条件,就可以按照正常流程申请专项维修资金。(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