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医疗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负责同志就退役士兵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把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好。2011年以前,依据国家户籍制度管理规定及其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安置区分城乡,采取安排工作和回乡务农等方式,基本保证了大多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集中调整,出现了就业渠道变窄、岗位资源较少和较大规模的下岗情况,部分退役士兵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待遇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意见》,以解决他们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把惠及退役士兵的这一好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好事办好,结合我省实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步骤、细化了责任分工、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哪些退役士兵属于保障对象范围?
答:《意见》规定,此次保障对象针对的是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且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问:首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为有效对接退役士兵安置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充分保障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意见》明确,凡符合政策保障对象范围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问: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规定,2019年1月21日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问:此次补缴费用的缴纳责任主体是谁?
答:《意见》规定,退役士兵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单位缴纳部分由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其中,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单位缴纳部分;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予以解决单位缴纳部分。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问:相关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是什么?
答:《意见》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问:符合条件退役士兵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需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详细缴纳以及欠缴、断缴情况,并于申请时据实提供参保信息。如果因为信息不全、不实造成重复缴费的,不仅不能提高待遇标准,还会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问:此次补缴工作主要受理单位是哪?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意见》明确,此次退役士兵养老、医疗保险补缴工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唯一的申请受理机构,并按照发布公告、提出申请、审核资格、确定补缴时间及金额、核查缴费能力、告知应缴金额、退役士兵补缴个人应缴费用、办理补缴手续、反馈补缴情况的流程进行办理。同时,为了方便退役士兵、简化操作流程,本着“退役士兵少跑路、业务部门多服务”的原则,凡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只需做好梳理个人缴费情况、提交申请、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金额这三项工作即可,其余流程均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办理,并在手续办理结束后及时向广大退役士兵予以反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退役士兵需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或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须由退役士兵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问:申请办理截止时间是何时?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意见》规定,此次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受理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符合政策保障对象范围的退役士兵可前往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以及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服役档案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退役士兵可不提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申请时须携带原始档案);3.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为方便广大退役士兵,各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统一提供相关表格,申请办理的人员可前往领取并填写);4.省外参保的退役士兵,还须提供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