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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门槛下降
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降至16%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9-05-07 10:03    编辑: 许娜         

  记者从青海省税务局获悉,近日,《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印发。文件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后会有什么成效,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实施方案》,一是单位缴费比例直接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减负效果明显。二是受益面广,普惠性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中受惠。三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实施方案》同时明确,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实施方案》指出,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仍实行“社保机构负责申报、核定,税务机关征收”的模式,按照“成熟一险种、移交一险种”的原则,适时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划转工作;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务机关征收。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严格社会保险费核定制度,禁止变相增加企业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卢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