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险

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9-05-02 10:14    编辑: 成忱         

  4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我省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20%降至16%。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全省基金缺口负担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

  ——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确保按时足额上解资金,并做好中央调剂资金接收工作。

  ——稳定社保缴费方式,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根据《实施方案》,单位缴费比例直接降低4个百分点,减负效果明显,据测算,2019年当年全省参保企业可减少缴费8亿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中受惠。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按照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2015年至2018年,总费率由3%降至1%。2019年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保持1%,同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后,2019年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约2.6亿元。2015年至2018年,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从三类改为八类后,参保企业的缴费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再次降低0.15%。2019年海南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省本级、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后,预计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25亿元。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后,对职工退休后养老金计发待遇没有影响。《实施方案》明确,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部署和相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同时,为顺利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广大城镇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我省将积极争取中央支持;适当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在巩固我省现行的省级统筹制度的基础上,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中,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基金规范管理。(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