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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展开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8-12-26 09:22    编辑: 马燕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大部署,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作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有效保障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近日,我市全面开展今冬明春特殊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

  据了解,凡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施救后仍然存在生活困难、尚需进一步救助的困难群众都可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困难家庭支出情况,参照重特大疾病救助的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为:

  1.因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报销、帮困、救助措施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家庭,当年累计个人承担医药费30000元以下的,救助3000—10000元;个人承担医药费30000—50000元的,救助10000—15000元;个人承担医药费50000元以上的,救助15000—20000元。

  2.因火灾、交通事故灾难(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保险、救助等措施后,个人损失30000元以下的,救助3000—10000元;个人损失30000—80000元的,救助10000—15000元;个人损失80000元以上的,救助15000—20000元。

  3.因子女就学导致家庭困难,经各种救助后,生活仍然比较困难的家庭,救助3000—5000元。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救助3000—5000元。

  5.对于已经救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县区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适当增加救助次数予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救助额度将严格按照我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额度=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我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救助所需资金全部从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