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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西宁绿色发展 公共法律服务知识你问我答之七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8-11-26 09:41    编辑: 陈悦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收费吗?

  答:《条例》第二十八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按照该规定,律师虽然不能向受援人收费,但可以享有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补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是如何进行审查的?

  答: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该怎么办?

  答: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受援人获得法律援助后,是否可以向法院、其他单位、部门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答:根据有关规定,受援人可以依据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向相关部门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