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园小区居民致电晚报社区法官,反映他们并没有高空抛物的行为却无端被要求承担砸伤人的后果,希望通过晚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事件缘由
市民陈先生说,前几天他家邻居晚上回家时在楼下被楼上不知哪家掉下的一只花盆给砸伤了,可是谁家都不承认花盆是自己家的。邻居很是郁闷,还和其中的几家住户发生了口角,一气之下他声称要把三楼以上的单元楼住户全都起诉,要求大家共同承担责任。大家听他这么说都很郁闷,虽然对邻居的遭遇十分同情,可是花盆并不是自己扔的凭什么要自己赔偿?如果真找不到扔花盆的人法院会判定大家共同赔偿吗?自己怎样做才能不被“连带”呢?
双方说法
被砸伤的居民认为,他被楼上抛下的花盆砸伤,由于天黑且事发突然,他根本无法推断是哪家所为,有可能是其中的任何一家,既然无人承认他只好把有可能性的所有对象都作为被告来起诉,让法院判决。单元内其他居民却不以为然,自己明明就是无辜的,谁做事谁负责,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后果。
律师说法
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说,根据相关法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才可以免于赔偿。建议陈先生等想办法证明自己家不可能造成邻居被砸伤,比如说当时家里没人等,如果不能证明就得赔偿。 (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