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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变化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8-07-02 10:09    编辑: 马燕燕         

  记者从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办理有些新变化。

  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新变化

  缴存职工首次签订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后,因某种原因终止此项业务,如需再次申请签订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应在申请之日前至少12个月内按月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或因贷款逾期处于冻结状态的,如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申请之日前至少12个月内按月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新变化

  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如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个人账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变化

  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进一步严格执行第三套房不予贷款政策,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侧重于满足缴存职工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所以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必过于紧张。(贾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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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离职半年后方可办理转移提取

  6月25日,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西宁市部分提取政策。

  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

  职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后可提取夫妻双方名下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可每月提取一次,也可按月合并计算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条件为,缴存职工在本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方面,夫妻合计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每月支付房租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西宁地区保障性住房月平均租金水平。

  购房提取审核更加严格

  对于有以下购房行为的: 1.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2.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3.异地购房,尤其是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 4.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将严格核查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离职半年后方可办理转移、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如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贾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