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居民住房 / 住房公积金

西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8-06-28 09:36    编辑: 成忱         

  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7月1日起对以下部分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

  职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后可提取夫妻双方名下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可每月提取一次,也可按月合并计算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在中心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交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提取金额:夫妻合计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每月支付房租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西宁地区保障性住房月平均租金水平。

  购房提取审核更加严格

  对于有以下购房行为的,将严格核查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2.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

  3.异地购房,尤其是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

  4.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

  离职半年后方可办理转移、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必须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如未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