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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有哪些规定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7-10-31 10:07    编辑: 马燕燕         

  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想通过热线了解我市对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相关规定。就此,记者联系到了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的工作人员,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了解。

  ●临时救助对象

  家庭

  1、因火灾、交通事故灾难(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或责任方无赔偿能力)、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救助标准

  我市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我市城市最低生活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总额=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救助程序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出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中因病因灾受伤害的,还应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部门医疗或其他凭证、证明材料及存折账号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受理并逐一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区县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办结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救助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四)子女选择贵族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有恶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经专项报销(救助、理赔)后已解决基本生活的;

  (七)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的不诚信家庭,出现其他临时困难进行申请时,原则上不予救助;

  (八)区县民政局认定不应该救助的其他情形。(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