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民生保障

我省再次提高村“两委”成员报酬标准和老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7-10-18 11:25    编辑: 陈悦         

  为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报酬动态增长机制,近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关于提高全省村“两委”成员报酬标准和老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村“两委”成员报酬标准和老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村“两委”成员年度报酬标准。从2018年1月起,将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年度报酬标准从上年度当地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提高到2.5倍,其他村干部按照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报酬标准的70%执行。提标后,全省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度报酬标准最高达到4.79万元,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标准最高达到3.35万元。

  调整老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享受老村干部生活补助的范围调整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连续任职6年或累计任职9年以上的正常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年满60周岁,曾被市(州)级以上(含市、州)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农牧区老模范;上世纪50年代在平息反革命武装叛乱中表现突出并获得过国家级奖励的优秀民兵(获得过半自动步枪奖的民兵)。老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西宁市、海东市每人每年1120元,海北、海南、海西每人每年1360元,黄南、玉树、果洛每人每年1600元,在原来的基础上实现了翻一番。(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