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公用事业 / 市政公共设施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明日起施行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7-09-30 10:10    编辑: 陈悦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目前的路政管理工作环境,有效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出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从以往的配合交通部门开展路政管理,转变为按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条例》还对环保规划、科技治超、赔补偿费收取等工作确立了有特色、有亮点、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植树种草,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理超限职责,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建立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理超限工作机制。

  《条例》还特别将监督检查作为专门一章。《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众查询、许可办理等功能;建立健全公路保护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对检举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公路路政执法、路政巡查、公路保护举报等制度。

  针对在我省长期存在的公路及用地范围内从事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难问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条例》还对我省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中还明确了我省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标准。(郑思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