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期房,开发商说今年10月份就可以给我们钥匙了,但我计划是明天春天再装修房子,如果可以明年领钥匙的话,还需要缴纳今年的取暖费和物业费吗?”8月27日,一市民向西海都市报社区联络站咨询。
28日上午,记者将情况反映给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督检查处处长于玥明解释,“开发商通知业主领取钥匙,如果业主没有正当理由,比如‘人在外地,暂时住不了’这种表述,那么就视为已经入住了,则必须要缴纳物业费;如果没有入住,就要告诉小区物业公司,并且家中的水表、电表没有使用,家中也没有堆放东西,确实是空置房的情况下,就是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取暖费方面,如果业主确实没有入住,就要提前跟供暖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左邻右舍供暖的情况下,供暖方可以将该业主家单独关闭,该业主可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于玥明告诉记者,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缴纳物业服务费总额70%的费用。
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缴纳采暖费总额50%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根据《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空置房产,房屋装饰装修后,业主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入住使用,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的;或者房屋未装饰装修,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同时未堆放物品的,当期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计收,但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减免物业费的书面申请,约定有关事项。(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