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陈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自己莫名其妙地背上了数千元的欠账,希望通过晚报寻求解决途径。
事件缘由
陈先生在外地工作,他在西宁有一套房子一直出租给一个固定的租户居住。前不久,承租人在电话中表示不再继续租房,他们的2000元押金等陈先生回来后再结算,房屋钥匙也放门卫了,于是陈先生就与其解除了租赁关系。然而等陈先生回到西宁后到物业了解情况时却被告知他这套房子三年没有交纳过暖气费、物业费了,已经累积欠款数千元。陈先生闻言大吃一惊,深感自己太糊涂,遂打电话给租客,但是电话已经打不通了。陈先生说,租客一家是外地来西宁做买卖的,之前每个月房租也都是按期转账给陈先生,从来没有拖欠过,所以几年里陈先生也没回过西宁,加上自己的电话号码换了物业也没有和自己联系过。陈先生觉得自己曾经在租房协议中写明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由租客承担,现在莫名其妙自己就要承担这些额外的费用实在冤枉,他能拒绝交纳这笔欠款吗?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陈先生的这种情况,如果业主跟租客有相关的约定,那么所欠相关费用自然应该由租客来承担,陈先生可以跟租客进行追偿,或者从保证金里面扣,如果不够,可以要求租客补齐;但是如果陈先生所说现在已经与租客无法取得联系,那么这笔费用只能由业主自己承担。
在此,律师提醒出租房屋的业主,在房屋出租时,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写明房屋内的设施,退房时,双方当面交接,以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楚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