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障 / 社会救助

我省修订《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7-04-05 09:00    编辑: 马秀         

  2月1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对《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新《预案》的出台,对进一步健全应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应急救助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新《预案》包含总则、组织指挥体系、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等八个方面的内容。重点对预案适用范围、组织体系、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升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与旧《预案》相比,新《预案》呈现出六个方面的特点。

  ——扩大了适用范围。新《预案》规定“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同时在灾害中增加了“雷电”、“地面塌陷”等内容。

  ——调整了工作原则。新《预案》确定工作原则为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完善了工作体制机制。新《预案》对减灾救灾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应急响应机制及资金保障上进一步优化及完善。

  ——修订了应急响应基本启动条件。相应调整和完善了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做到既与国家预案紧密衔接,又符合青海省情实际。

  ——规范了应急响应特别启动条件。针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青南牧区、三江源地区、环湖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高寒地区、地震多发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市(州)、县(市、区、行委)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强调可酌情调整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补充修改了相关内容。新《预案》增加了响应终止、冬春救助、科技保障等内容。将“灾民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非政府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等,使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更加规范。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