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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对话:城乡居民医保四问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7-03-31 10:38    编辑: 马燕燕         

  对话记者:莫青

  对话人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

  医保的话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近期,本报接到很多市民咨询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种事项。对此,本报专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回应社会关切,为参保者答疑解惑。

  记者: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交叉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本专科、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为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省、市(州)级财政补助按8比2比例承担,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有哪些?如何报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统一为25种。具体包括: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精神病、慢性胰腺炎、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4个病种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其他21个病种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特殊病的人员,按病种最高限额标准执行。

  记者: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住院如何报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定。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100元。

  参保城乡居民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分别为70%、80%、90%。

  全省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记者:城乡居民生育险和大病医保是参保者关注热点,请问,我省城乡居民可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中,农村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中按规定补助500元后,剩余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付;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付。

  我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以上的均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年人均5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