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医疗卫生 / 医疗保障

我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7-03-31 10:38    编辑: 马燕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提高70元 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降低2000元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统一个人缴费水平,提高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17年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占筹资总额的77.4%。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占筹资总额的22.6%。与此同时,调整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政府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付比例不变。

  新政策适用于全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新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近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兑付参保群众的医保待遇。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省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并跟踪了解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的反映,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张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