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和朋友一起租住了一套房,近期朋友因家中有事不住了,他不想再租这套房子了,可是房东却不退还押金,为此事双方一直纠纷不断。
事件回放
周先生说,他是外地来西宁打工的,和朋友一起租了一套房子住,租房合同签了一年,交了一个月押金1200元和半年租金7200元。近期朋友家中有事情回去了,他一个人租住这么大的房子无法承担这么高的租金,所以想另外找一间小一点的房子住。由于只住了半年不租了,所以房东以他没有提前说为由不退还押金。周先生说,当时签的合同上没有明确写出提前退租不退还押金这一条,也没有写明退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所以房东不退押金不合理。但是房东王女士说,周先生租了一半时间提出退租且没有提前进行通知,现在周先生退房后房子马上租不出去,给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所以不应该退还押金。
律师观点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认为: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1200元钱的性质为押金,并不是定金或违约金,那么其押金是可以作为一个租金的预付款,或房屋内设施的担保金,租赁期间如造成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可以从押金里扣除。但押金并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因此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房东应该退还其押金。但是本案中房东和周先生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一年,半年后周先生要解除合同,那么周先生应该与房东协商一致后才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能单方面自行解除。由于合同中双方并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也没有约定违约不退还押金,如果说周先生的违约行为确实给房东造成了经济损失,则房东可以按照相应的证据,要求周先生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