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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16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工作11月1日起进行

来源: 青海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6-10-26 09:36    编辑: 马燕燕         

  10月25日,记者从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获悉,2016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工作将于11月1日至10日进行。

  根据通知,审查登记的学生仅限于今年秋季开学后赴外省(市、区)中学就读高中的一年级新生,且只限于在我省工作并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子女、世居我省的农牧民子女、没有从省外往我省迁移过户口的久居城镇居民子女。

  省外就读高中生必须取得所就读高中学校的正式学籍、学籍档案材料、毕业证书,并参加高中学校所在省(市、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省外在青务工人员、投资经商人员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开办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本人及子女户口已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且在青参加高考前必须符合省招委规定的报名录取条件。

  审查登记单位要对集体办班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负责。报送集体办班学生的信息(按就读高中学校列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父母姓名及就业单位、联系电话。集体办班学生的登记号,在参加高考报名前由省招办编排下发到州(县、区、市)招办。

  单独自行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审查登记,由户口所在地州(县、区)招生办负责,市、州教育局终审负总责。家长要填写《青海省2016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考区招办负责对单独自行赴省外就读高中合格登记学生的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审查登记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1、学生及家长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件对照一致后留复印件);

  2.、《房产证》或居住证明;

  3、父母单位证明(主要证明是否本单位正式职工或世居农牧民或久居城镇居民。农牧民由村<牧>委会出具;无迁移户口记录久居城镇居民由社区出具);

  4、高中学校证明(是否有正式学籍、学籍号)。

  因高考资格审查需要,家长还须配合提供审查登记部门提出的其他证明材料。此外,从省外调动到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家长,须提供省人社厅或市(州)政府的会议纪要、调入批复等相关有效文件材料。

  驻青部队军人子女须提供的材料:

  家长单位证明(是否在青在职在岗)、《军官证》、《任职命令》(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最近3个月在青工资花名册和银行账户工资明细、子女随军批复、军人夫妇结婚证、高中学校证明、户口簿及户籍迁移手续。转业、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还要提供地方接收单位或省人社厅的有关文件、安置去向审批材料等。

  因特殊情况,高一学年在我省高中就读,今年秋季又转往省外从高二年级就读的学生,审查登记时除了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还要提供在我省就读高一学校的证明(明确高中学籍已转走、省内高中学考号已注销)。

  省外就读高中生中途转回省内中学就读的,须在高二学年之前办结转移手续,高三学年不再受理。

  通知要求,审查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招委〔2008〕48号)规定,严格落实审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审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教育、公安、招生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决封堵“高考移民”。(马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