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供暖,有不少网友通过微博、微信咨询西海都市报记者关于供暖的问题,用户有哪些事不允许做、如何要求停暖等,我们在这为您解答。
●有市民通过西海都市报96369新闻热线咨询:新买的房子,还没装修完,冬天暂时不打算入住,为什么物业还要收费?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葛海全介绍:《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
●网友“小馒头”通过微信咨询:准备经营一家餐饮店,是不是要等店面开起来以后才能申请供暖?
葛海全介绍: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应当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示范文本。并且,热用户不得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不得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及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