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函〔2016〕27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银监分局,各银行金融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银行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银监局共同对我省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青海省银行业协会承担我省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资格证书发放、登记等工作。
二、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监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用印的中级相应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须由青海省银行业协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通过考试取得银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关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与实施的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银监局《关于转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201号)相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 银监 局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