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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框架初步建立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6-08-18 17:07    编辑: 马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扩大工伤保险社会知晓度,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本报从今天起开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的《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栏目,欢迎广大职工关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服务号并答题。同时开办《工伤保险政策问答》栏目,对各类用人单位、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维护自身工伤权益保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逐一作出解答。希望本栏目能为广大劳动者了解自身有关的法律权益和义务,熟悉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障权益,提高工伤事故预防和应对处理能力提供帮助。

  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工伤保险使全省劳动者有了坚实的保障伞。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目前,全省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框架初步建立。

  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颁布,同年12月,国务院新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制度提升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高度。随后,我省修改了《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保障水平,规范了经办流程。

  参保人数持续增长

  我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在重点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加大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尚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以来,全省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截至2016年6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59.67万人,比“十一五”末增加14.87万人,已提前完成全年计划任务。

  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四次调整了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简称长期待遇)待遇标准,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调整后伤残津贴人均每人每月2397元,护理费每人每月154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1013元。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逐年增加。

  去产能、降成本,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2016年5月26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在继续落实2015年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将参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初步测算,这次在落实去年工伤保险降费政策基础上,再次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两年内可减轻企业缴费支出1.6亿元。

  全面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我省自2015年初开始全面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针对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制定灵活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截至2016年6月,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人数为68695人,在建项目参保率和新建项目参保率分别为84.39%和87.82%,位居西部省份前列。(莫青)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为什么要制定《工伤保险条例》?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4.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没有参加,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且追加保险费的滞纳金;对逾期仍然不参保缴纳的,并处罚款。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5.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如果有的职工不是全日制从业人员,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那么他就业的各个单位都要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这样的职工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他正在工作时受到伤害的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