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QHXZSP1-3-008
项目名称: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办理时限:120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971-6300762(教育厅法规处)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项(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6.29)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5项(国发〔2012〕52号)
办理地点:国际合作交流处
服务电话:0971-6310575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63000000MZ-XK-0001)
一.行政权力公开表:
事项编码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
办理主体
省教育厅
申办主体
1.企业 2.组织
项目类型
承诺件
项目子项
受理条件
1.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2.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3.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4.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5.办学经费由申请人自筹解决。
6.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2)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3)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申请人证明文件;(6)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7)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8)师资来源。
申办材料
开办申请书;学校章程;申请人证明文件;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师资来源。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申办流程
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教育窗口先受理。然后交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结。
办理部门
青海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办理地点
**市**路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
联系电话
0971-
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
{绘制权利运行流程图}
服务指南
服务表格
是否发证件
是
监督电话
0971-*******(监督电话不能和联系电话相同)
常见问题解答
无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是
在线办理链接
备注
服务表格
序号
服务表格名称
电子文档名称
申办材料列表
序号
申办材料名称
1
开办申请书
2
学校章程
3
申请人证明文件
4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
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6
师资来源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外部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内部流程图
岗位说明(要和内部流程图各环节对应起来)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人员 |
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 |
是否风险点 |
风险点描述 |
风险点防控措施 |
1. |
受理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单位,符合发《受理通知书》 |
赵虎 孔繁洁 |
5天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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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核 |
审核提交材料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10天 |
10天 |
是 |
实地评估时收取好处费 |
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
3. |
办结并备案 |
审核无误的给予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5天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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