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民生实事

省工商局:重拳出击公用企业垄断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6-05-17 11:22    编辑: 马燕燕         
 
 

  

  家中的水表坏了,自己买了同一型号的新表,想请来供水公用企业的工作人员帮忙换表,可是对方却以种种借口拒绝,坚持安装自己企业指定的一品牌水表;安装了一户一表的电表,新房中明明没有住人,可是供电公用企业却坚持要求缴纳“最低用电费”;第一次申领公交IC卡,被要求交明显高于成本价的“押金”…….这些让消费者不满意的事儿,从本月起,将受到严格监管和查处。

  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今年5月至10月,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行动。作为一名消费者,如果您在供水、供电、通信、市政停车、银行业、医疗等行业企业中,遭遇到了限制竞争、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浅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对策

  当前,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公用企业集中的哥哥行业中,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政府有关部门也对此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笔者认为,要加强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健全法律法规,完善限制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法律基石。

  首先必须理顺限制竞争执法体制。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得限制竞争执法主体越来越多,这种现象还有蔓延的趋势。由于执法经验、执法力量以及行业利益的原因,一些负有限制竞争监管职权的部门并没有真正开展好限制竞争执法,出现权责脱节,监管缺位的问题。虽然《反垄断法》的及时出台起到了统领整个市场反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全局的作用,符合专门立法的精神,新的三定方案也明确了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但是作为基层执法部门对《反垄断法》的应用,一是无权限;二是可操作性不是太强。因此,为保证限制执法的统一和效能,既应理顺限制竞争执法体制,相对集中限制竞争执法权,同时也要处理好限制竞争执法机关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其次要通过制度举措,淡化公用企业在限制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促使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平等、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处理好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的关系。

  2、协调“管”“罚”平衡,建立完善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互动体系。

  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还要建立一支适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执法队伍,把市场准入、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形成现代行业管理制度和反垄断执法的互动体系。

  3、强化科学监管,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和行政执法权威性。

  一方面要宣传与行政指导,增强公用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和平等竞争意识。在广泛宣传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尽量采取先教育,后查处的方式,督促其先行开展自查自纠,企业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的,可视情节和整改情况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监管手段的科学性、法制性,树立执法权威,提升公用企业服务水平。完善和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规制,使执法者公正廉明,依法行政,用法律的公正严明求得对公用企业监管的平衡。

  4、规范市场行为,针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突出问题开展“攻坚战”。

  为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导公用企业公平竞争,必须规范公用企业各种市场行为,严厉惩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以法律形式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一是要建立合理的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公用企业市场竞争秩序,政府应对其实行价格管制,严格落实公开价格听证制度,以增强价格的合理性。二是法律应对公用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攫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三是禁止公用企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禁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用企业市场主体以协议等方式排斥、限制、妨碍竞争对手,强化《反垄断法》的执法权威。四是严厉惩治地区封锁,大力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项整治,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的攻坚战。 (张显亨周莹)

  工商部门:严打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关键词】集中整治、维护市场秩序

  【维权背景】

  省工商局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向社会征集公用企业违法线索,集中整治供水、供电、通信、市政停车、银行业、医疗等行业企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若遇到限制竞争、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工商声音】

  ●查处一批违规案件。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经营者,为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收费事关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也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要通过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将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对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行业问题有所触动,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集中执法实施精准打击。省工商局在专项执法工作中将集中执法力量在1至2个领域,实施精准打击、重点突破,加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的示范和推广,通过查办一批案件,从普遍存在的问题中提炼出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竞争执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深化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省工商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纪检部门、司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协作、配合,借力借势破解执法难题,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增加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震慑违法经营者。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工商机关竞争执法的职责和开展专项整治的成效,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积极取得社会支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注重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

  ●企业屡教不改将被重罚。近期来全省工商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把《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中公用企业比较典型的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表现形式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了明示,敦促公用企业自觉改正、纠正违法行为。截至9月下旬,省工商局将对全省各地的市场状况进行全面摸排,增强执法工作的持续性和针对性,对举报投诉线索要逐一排查,线索成熟的要及时立案。对被查处过的企业,发现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已经查处的违法行为以及调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嫌违法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张忠田李玉玲)

  消费者:有权对11种行为说不

  【关键词】限制竞争、垄断行为

  【维权背景】

  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从今天起,消费者有权对以下11种行为说“不”!

  【11种突出“霸王病”】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服务等;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强行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滥收费用行为,如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公共交通企业

  6.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

  7.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8.在办公交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

  ●殡葬行业企业

  9.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祭奠用品,否则不予提供殡葬服务或保存骨灰等延伸服务;

  10.在殡葬费用中直接计入骨灰盒、祭奠用品等费用,滥收费;

  11.强制或变相强制死者家属接受其他收费祭奠服务。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垄断行为问题从何而来?

  公用企业一般指其商品或服务涉及城乡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一些行业,包括电力、自来水、热水、煤气、通讯、公共交通等领域。这些行业的突出特点是,它属于基础工业,无论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是社会经济中的生产活动都必不可少,离开了这些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也会遭受重大影响甚至无法进行。可以说,这些领域的商品或服务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要素,任何人也离不开的。

  然而,在当前社会中,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带来了不少问题。例如群众反映最突出的滥收费用行为,由于公用企业的特殊性无法引入竞争机制,这为公用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谋取高额垄断利润打下了基础,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上虽然受到政府的监督,甚至由政府直接定价,但公用企业仍会借各种机会,在不受政府价格管制或者政府价格管制不严的领域,设法为自己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如有的电视台在数字电视信号开通之初,以模拟信号的开户费标准来收取数字电视用户的开户费,每户差价达100余元等。还有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强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行为泛滥的问题。由于公用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社会所必须,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公用企业又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在和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就出现了单向的格式合同,并且出现了许多对企业有益,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如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各种“业务套餐”皆为格式合同,用户无其他选择权。电力部门农电改造时向消费者搭售电表,自来水有限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水表及水表箱等辅助产品等。公用企业为了达到限定交易的目的,往往采取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虽然有的行为表现并不那么直接,但本质上依然是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的强制消费行为。

  若深究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公用企业主体性质含混不清。一方面公用企业是向消费者供应电力、煤气、自来水、食盐、提供交通、运输、电信、电视信号等服务的企业组织,与交易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公用企业又处于行业管理者地位,属于行政主体或者依法授权的行政管理者,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对本行业所辖业务活动实行管制,进而利用行政权力为本行业谋取经济利益。二是监督体系不完整,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各部门各自为阵,形成一定的部门利益。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监管本行业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不是很有效,主要原因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被监管的公用企业常常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它只注重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而忽视保护其他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三是法律法规滞后、缺乏可操作的专门性立法是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又一原因。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不强。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会阻碍市场机制的形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企业的竞争力无法提升,严重影响企业自身进一步发展。其次,面对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没有选择权,而在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公用企业居独占地位,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造成消费者举证困难,无法获得法律救济,导致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困难重重。第三,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突出问题大多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通过“寻租”使“权力经商”得以实现,从中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同时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温床,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正廉洁的形象。

  由此看来,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这些突出问题,是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疾”,也是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一大障碍,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大力整顿和强化监管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张英杰 魏瑛)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