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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迈入法制化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6-03-21 10:06    编辑: 许娜         

  作为青海省省会城市,西宁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市乃至全省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近年来西宁市先后制定了多部大气治理的法规和规章,大气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治污成绩,持续改善西宁市空气质量,西宁市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标志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正式迈入法制化。

  《条例》共八章84条,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切实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源头治理、协同管控的原则,强化了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规定了扬尘、机动车、燃煤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设定了适应管理实际的法律责任。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我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我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强化了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制订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行驶的管理措施。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了扬尘污染治理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建筑施工和物料运输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规定了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应对措施,规范了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物料堆场、露天开采及裸露地面等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在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对于生产、运输、贮存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废气的行业以及露天焚烧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荣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