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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标准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6-01-22 15:23    编辑: 马燕燕         

  1月2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银监局等单位联合报请省政府下发了《青海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省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核对标准。

  《办法》规定,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的人员均应授权委托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信息比对,主要核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屋、债权等信息,依据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出具核对报告。

  为保障核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办法中对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核对机构在收到委托后应及时通过信息化平台开展核对工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实现信息化对接的,应通过人工方式与相关部门开展核查。核对工作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进行。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救助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相关行政处罚情况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