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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租房可上市交易了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6-01-07 10:47    编辑: 陈悦         

  《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出台

  ●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租房有限产权

  ●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上市转让公租房后不得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流转机制,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的《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发至各地,办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公租房可以上市交易了。

  什么样的公租房可售?

  根据办法规定,可售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在确保持有数量能够满足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保障对象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取得有限产权满5年才可转让

  保障对象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或取得有限产权不满5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用途,只能由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自住。但确因治疗重大疾病和伤残等需要转让的,由保障对象家庭提出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回购全部个人产权,或调减个人产权份额。回购后仍然租住的,保障对象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后满5年,保障对象可以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区位、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税费优惠和增值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保障对象上市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得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可按成本价分批购买公租房

  保障对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保障对象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出资额÷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100%。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建设成本价。

  保障对象首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份额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60%。

  保障对象在5年内购买的,按原建设成本价计算房价款;5年以后8年以内购买的,按原建设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核定房价款;8年以后购买的,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格及其相关情况确定配售价格。

  可申请银行贷款购买公租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其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条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也可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对象应按照个人产权份额缴纳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居住期间,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保障对象承担。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按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相关链接★★

  购买公租房程序

  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买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及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提出自愿购买申请。

  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直接办理购房手续;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限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