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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给予补偿?

来源: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11-04 16:30    编辑: 陈悦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