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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来源: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15-11-04 14:55    编辑: 陈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