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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工作即将开始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5-10-20 11:07    编辑: 马燕燕         

  10月19日,记者从省招办获悉,今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做审查登记工作将于11月9日至20日(不含双休日)开始。

  审查登记的学生只限于今年9月份开学后到外省(市区)中学就读的高一新生,且只限于在我省工作并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子女、世居农牧民子女、没有从外省(市区)往我省迁移过户口的本省久居城镇居民的子女。

  单独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审查登记,由户口所在地州(县区)招办负责,市、州教育局负总责。登记时要填写《青海省2015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核、盖章、编号等程序全部完成后,由市(州)招考办负责,一份报省招办、一份留市(州)招考办、一份存考区招办(参加高考时装入考生档案)。

  赴外省(市区)就读高中生必须取得所就读学校的高中学籍和学籍档案、参加所就读省(市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允许在省内中学空挂或保留学籍。

  赴外省(市区)就读高中生中途又转回省内中学就读的,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结学籍、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转移手续,高三学年不受理。

  省外在青务工、经商、投资私营人员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开办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家长本人及子女户口已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且在青高考时必须符合青海省招委规定的报名录取条件。此类学生如果在省内中学空挂或保留学籍后到省外中学就读的,不允许在我省高考报名,由空挂或保留学籍的中学负全责。

  依据有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上学,不允许到省外就读。且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有关条款及青海省招委有关规定。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其中一方从省外将本人及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要在我省参加高考,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高考报名时必须符合青海省招委相关规定。

  据省招办负责人介绍,对省外就读高中生开展审查登记,目的是审查该生三年后是否符合在青高考报名资格,与高中学籍没有关系。

  省高招委要求,对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审查登记,要严格执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审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教育、公安、招生部门各负其责。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家庭户籍及落户情况的审核,同时要对学生的照片与户籍库电子照片核对,严防冒充或冒名登记;考区招办和教育局对家长所提供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做核实。市(州)招考办及教育局对辖区考区登记的学生把关负总责。

  审查登记工作中如果出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相关规定做严肃处理。对搭桥户、空挂户、挂靠户口、空挂学籍、冒充(冒名)他人身份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做登记的,取消在青高考资格,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