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交通出行 / 机动车

西宁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出台

来源: 青海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5-10-20 11:07    编辑: 马燕燕         

  最高补贴18000元自本工作方案公布之日起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为截止受理期限

  为改善西宁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西宁市2015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精神,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实施补贴政策,就此作以下解读。

  一、补贴范围

  (一)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登记,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二)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1.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

  2.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1.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黄标车;

  3.2016年4月30日前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

  4.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5.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依照报废车辆处理。

  二、补贴车型和标准

  西宁市2015年黄标车提前淘汰的,按照货车、客车、轿车三类车型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

  1.货车:重型每辆补贴18000元;中型每辆补贴13000元;轻型每辆补贴9000元;微型每辆补贴6000元。

  2.客车:大型每辆补贴18000元;中型每辆补贴11000元;小型(不含轿车)每辆补贴8000元;微型(不含轿车)每辆补贴6000元。

  3.轿车:1.35升及以上排量每辆补贴16000元;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每辆补贴10000元;1升及以下排量每辆补贴6000元。

  4.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5年以上淘汰的或无使用年限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轿车类黄标车淘汰,在上述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每辆车增加5000元。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车主将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后,由本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兑付窗口领取填写《西宁市2015年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见附表)并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二)申请补贴车辆需提交以下材料:

  1.《西宁市2015年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志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志物);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本人同名的银行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市财政局联合办公窗口人员集中时间、统一受理。

  1.市环保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范畴进行审核确认;

  2.市商务局负责对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是否可纳入西宁市2015年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范畴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已享受中央财政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3.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西宁市2015年提前淘汰范围、车辆所属辖区、车辆车型与申请补贴金额是否相符、《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四)经市财政局最终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车主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五)补贴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定期清算”的方式,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资金申请及当年黄标车淘汰量等因素,向市公安局交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四、补贴时限

  2015年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自本工作方案公布之日起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为截止受理期限。

  五、补贴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补贴资金采取以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为主,市级多方筹措的方式解决。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交管部门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位。

  (三)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车管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