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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西宁将正式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呈现九大亮点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5-10-10 09:57    编辑: 许娜         

  近日,记者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定于2015年10月12日正式启用《2014版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10月12日起西宁市商品房买卖网签系统内合同版本将予以更新。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九大亮点:

  1.新版合同一分为二

  新版合同文本将商品房买卖明确分为预售和现售两个版本。由于商品房预售时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而旧版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对预售和现售作出区分,合同条款设计不明确,不能有效诠释两者之间的差异,为避免这一现象产生,于是便将新版合同一分为二,形成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版本。

  2.完善了商品房基本情况

  新版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基本状况的约定,对商品房阳台数量及是否封闭作出了详细约定。

  另外还新增加商品房抵押情况、房屋权利状况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约定。

  此举的意义在于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引导开发企业全面地、客观地告知购房人商品房的基本状况,说明商品房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加重开发企业信息披露责任。

  3.强化预售资金的监管

  新版合同强化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新增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并由开发企业公布监管机构、监管账户和账号等约定。此举加强了对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监管,让开发企业用钱有章可循,能有效避免烂尾楼、开发企业卷款跑路的现象。

  4.明确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至少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报告,同时也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

  5.增加查验房屋环节

  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的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在业主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之前,不能实地看房。因此,业主在办理完各项手续后,即使查验出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少开发商都不予以维修或处理。增加交付之前的查验房屋环节,能够弱化开发商“卖完房子就完事”的思想,更好地维护了购房者的权益。

  6.填补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指出对于商品房面积差异化处理,无论商品房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均将套内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控制在3%之内作为合同要素,而并非只是考量建筑面积误差。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若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且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时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7.细化保修责任

  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到装饰装修及设备设施,再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等予以细化,明确了各项质量标准、处理措施和保修责任。

  8.固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

  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确,增加了对于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的约定。今年以来江门地区也出现不少业主与开发商因为小区车位产生纠纷的现象。而新版合同明确了业主权利,使得业主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9.突出开发企业的信息保密义务

  新版合同还增加了购房者信息保护条款,新版合同明确了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的信息担负保密义务,没有经过购房者书面同意,开发企业不得泄露购房者信息或者将购房者信息挪作他用,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贺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