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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不好不可办理公积金逐月还贷业务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5-10-05 10:32    编辑: 马燕燕         
  为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日前,在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委托省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月缴存额,直接归还其在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本息。

  在省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省中心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均可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申请经省中心审核通过后,自次月开始在每月16日零点起扣划。

  申请人需符合的申请条件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及缴存正常,且在省中心只有一个公积金账户;申请人信用良好,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3期(含)以上记录;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不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银行正常还款一个月(含)以上的;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扣划顺序依次为,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银行扣款账户。

  当月缴存额≥月还款额时,按月还款额扣划;

  当月缴存额<月还款额时,按月缴存额扣划,差额部分由贷款银行自申请人约定银行扣款账户中代扣或申请人到贷款银行柜面还款。

  委托扣划还贷的还款顺序依次为,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

  办理逐月提取还贷申请需提交《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如同时申请配偶的,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及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逐月提取还贷期间,允许申请人用现金或使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以上)提前部分归还贷款本金。提前一次性还清业务按规定办理。(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