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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来源: 西宁公安交通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5-11-04 10:54    编辑: 马燕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保障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办法引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二)仅造成自身车辆的单方交通事故。”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辆损失交强险在2000元以下、商业险在10000元以下)车辆可自行移动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解读:本条款规定轻微财产损失不包括车辆以外的财产损失(如树木、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公私财物),交强险2000元是指国家强制保险费限额的规定,商业险10000元以下是经保监局、保险协会协商形成。

  第三条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接警后电话引导报警人按快速处理办法处理,两部门均不再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一)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现场拍照(从前视、后视、侧视、细目及现场周围参照物等角度拍摄)或用其他方法固定现场证据并互验互拍驾驶证、行驶证。

  (二)双方取证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互留联系方式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通过西宁交警微信(搜索公众账号:西宁交警,关注即可)拍照、录像后上传、提交,由专门负责微信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民警指导处理,快处快赔。

  (三)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的,双方须在48小时内共同到就近的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填写《西宁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到中心警务室备案后到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

  (四)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约定48小时内共同到就近的快速理赔服务中心,由中心民警根据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定损、理赔。

  解读:本条款是指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公安报警电话110,各保险公司报警方式:人保财险:95518、平安财险:95511、阳光财险:95510、太平洋财险:95500、永诚财险:95552、大地财险:95590、安邦财险:95569。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定区域”是指:湟中路(含)以西,海湖路(含)以东,南山路(含)以北(南川东路、南川西路、香格里拉大道至二机桥以北),祁连路(含)以南(朝阳东路、朝阳西路、小桥大街至门源路以南)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时段”是指:早7:00—晚20:00。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根据我市目前交通流量和拥堵状况,适用于本办法的区域和时间,如有规定区域以外的地段和时间段,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交通警察应及时出警。

  第五条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200元的处罚,同时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或在办理保险理赔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逃避赔偿责任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五、六条解读:发生本办法规定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第十五条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

  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一方逃逸的;

  (九)未在青海省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十)不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的其他类道路交通事故。

  解读:本条款是规定了不适用本办法的道路交通事故范围,遇到上述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交通警察必须立即出警。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理赔处理过程中,对发现有骗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保险公司记入保险行业不诚信客户黑名单,公安机关进行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款是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骗赔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当事人按规定撤除现场后,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赔付责任的,当事人可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电话:0971-6268236)举报并向社会曝光。

  解读:本条款是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及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纳入西宁市所属驾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考试内容。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本办法实施后对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的培训措施。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