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职业资格 / 工程建设机构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 2015-09-10 11:02    编辑: 蒋文彬         

  青建工〔2015〕315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深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提升工程造价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我省《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计价依据、强化市场监管、提升公共服务、培育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为重点,保障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充分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在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基础作用。

  二、落实《指导意见》目标

  到2020年,健全我省市场决定造价机制,使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作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成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数据库建设,构建多元化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完善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改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培养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建立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全面清理现有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减少对市场主体计价行为不必要的行政干涉。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的工程造价制度,为“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为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奠定基础。同时,完善国有资金项目工程计价制度,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

  (二)逐步健全全过程工程计价依据体系

  在国家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和定额体系框架下,不断完善计价依据,满足建设工程全过程不同深度、不同复杂程度、多种承包方式的计价需要的工程概算(估算)、预算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指标等。以市场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工程定额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新一轮计价定额的编制工作,提高定额编制质量和效率,对不适应市场实际的内容及时补充修订,充分发挥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科学采集测算及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在国家统一的工程造价信息标准体系下,制定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信息编制办法》。完善工程造价信息清单目录,强化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建立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数据库,根据建筑市场实际变化,科学采集测算及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作用,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开展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数据分析对比及发布等基础性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清单计价配套措施,制定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办法》。加强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协调,加大各计价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国标强制性条款,在我省全面落实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加大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情况、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及工程量清单结算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建立招标控制价及有关信息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制度。

  (五)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造价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协作,逐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研究制定我省贯彻执行计价依据的规定、计价活动监督以及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等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健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管机制,强化工程造价企业的执业责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鼓励工程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在费率标准上给予明确支持。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

  加强造价咨询企业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标准建设。依据国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师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依托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企业及人员的信用信息;实行资质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管理制度,加强资质动态的监管,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完善造价员全省统一自律管理制度,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的继续教育,提升专业人才实务操作;开展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动态核查,规范执业行为,提升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服务质量,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七)发挥好行政调解的职能,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

  在充分发挥好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的职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转变由政府调解的单一模式逐步变为由政府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的多种模式。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牵头,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从建设、施工、咨询企业、管理机构、院校以及法律界选取专家成立综合性专家库,充分发挥团体综合力量,进行工程造价纠纷的专业调解。专家委员会在合理、合法调解双方纠纷矛盾同时,充分发挥各专家特长,积极开展纠纷调解政策研讨解释、案件分析论证等组织活动及纠纷调解资料积累,形成案例分析、举一反三的长效机制,将纠纷预防措施做在前,减少或避免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

  (八)精细谋划,做好“十三五”工程造价专项规划

  根据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编制方案,做好工程造价专项规划。在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体系、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成长、推进工程造价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精心谋划,结合工作现状及改革目标,做好“十三五”工程造价专项规划。

  四、提高认识,保障改革向前推进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性,转变观念,主动作为,统筹协调落实各项改革工作,要加大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咨询企业要积极组织本地区和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地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增强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造价管理机构职能,落实工作经费,加大造价专业人才引进力度,保障造价管理机构专业水平;三是要在行业发展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积极与稳妥的关系、全省统一与因地制宜的关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改革工作,落实改革任务,实现改革目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