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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后办理报验登记的有效期是多长?

来源: 省地税局    发布时间: 2015-09-09 17:26    编辑: 马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02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