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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医疗救助新规 最大限度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5-08-27 10:02    编辑: 许娜         

  ●将“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重点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8月2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编密织牢我省基本民生安全网,我省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通知》提出,我省将按照“托底线、保基本、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强统筹衔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救助对象范围】

  据悉,此次我省在以往的救助对象基础上,将“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纳入了救助范围。新增加对象后的救助范围为具有本省户籍的居民,按其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重点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孤儿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

  ●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居民,即因病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重点救助对象医助政策】

  ●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年各地区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完善门诊救助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60元,其他救助对象不再给予补助。建立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制度。重点救助对象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

  ●适当调整住院救助政策。调整住院费用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6万元;其他救助对象给予8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5万元。合规医疗费范围参照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40%给予救助。

  同时,我省还将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

  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两万元。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此外,我省还健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达到8万元以上),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救助流程:1.本人或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人员入户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周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