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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新政助力就业创业 担保贷款统一调整为10万元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5-08-23 10:50    编辑: 许娜         
  ●创业人员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

  ●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给予优惠政策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了18项政策措施助力就业创业。

  创业人员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

  我省将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审批事项外,所有创业人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设立“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加大创业政策补贴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半年以上人员。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带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创新创业的融资支持,探索建立“政银企保担”五位一体的融资模式,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扩大质押贷款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累加。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政策,鼓励省外各类人才在青创业。统筹专技人才、管理人才、职业技能人才政策,落实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优惠措施。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

  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给予优惠政策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4年以内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将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1万元,对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标准提高到1000元。对领办创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3年以内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的,从报考年龄、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地区定向、开考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并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政策。

  扩大就业援助范围援助对象可享社保补贴

  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等纳入援助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期内给予5年以内的社保补贴。支持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进一步清理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对就业困难农民工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交通费补贴。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对生态移民和被征地农牧民未就业的按零就业家庭对待,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莫青 贾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