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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单方不可更改孩子姓名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5-06-19 10:09    编辑: 马燕燕         

  6月15日,市民张女士致电本报社区联络站,反映自己三年前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现在她想申请将孩子的姓改成她的姓,但是几次都没有办成。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给孩子更改姓名必须父母双方意见一致,经过公证后才能在户籍科给孩子改名。现在孩子马上面临上学报名,张女士决意要将孩子改姓,而孩子的父亲不同意改姓,这种情况下她应该怎么办?

  据此,记者咨询了西宁市方圆第二法律事务所的律师。律师解释,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未成年人则转由其监护人行使。父母离异后,双方仍为其监护人,因此,任何一方均无权变更其姓名。所以,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不能因父母离异就随便更改,必须经过对方同意。所以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马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