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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摘野生枸杞不可恣意妄为了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5-05-13 10:53    编辑: 陈悦         

  5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海西州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枸杞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野生枸杞保护条例,从此,采摘野生枸杞不可恣意妄为了。它的施行将对保护野生枸杞、柴达木荒漠生态环境、提高农牧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野生枸杞是柴达木盆地盐碱地治理、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的优良乡土树种,主要分布在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的荒漠、半荒漠沙地、草原上,集中连片面积达39万亩。近年来,由于野生枸杞尤其是野生黑果枸杞市场价格持续走高,受利益驱动,采用毁灭性方式乱采滥挖野生枸杞的行为非常猖獗,致使草原植被、荒漠生态环境遭到毁灭性破坏。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枸杞,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条例共二十八条,内容涵盖了野生枸杞保护与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规范了主要管理活动,并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处罚内容作了补充和细化。

  条例规定:每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为野生枸杞叶的采集期,8月1日至10月31日为野生枸杞果的采集期,其余时间为禁采期。在禁采期采集野生枸杞果和叶的,没收采集的果和叶或违法所得,并处采集的果和叶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野生枸杞保护点和其他分布区采集野生枸杞果和叶的,应当征得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并给予经济补偿。未征得同意采集的,没收采集的果和叶或违法所得,并处采集的果和叶价值或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违反州林业部门制定的采集技术规程采集野生枸杞致使植株毁坏的,处毁坏植株价值五倍的罚款,并责令支付补种三倍植株所需费用,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

  条例规定:盗挖、滥挖野生枸杞植株的,没收盗挖的植株或变卖所得;盗挖不足二十株的处植株价值五倍的罚款,二十株以上的处植株价值十倍的罚款;滥挖不足五十株的处植株价值三倍的罚款,五十株以上的处植株价值五倍的罚款;并责令支付补种盗挖株数十倍、滥挖株数五倍植株所需费用,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收购野生枸杞植株的,没收收购的植株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植株价值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运输野生枸杞植株的,没收运输的植株和运费,对货主并处运输植株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承运人并处运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同时,为了便于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条例规定:州政府组织价格、林业、农牧、环保等部门开展野生枸杞生态、经济等价值核算和补种费用成本调查,经举行听证会后,制定野生枸杞植株价值、补种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