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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谁用了我的脸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5-03-03 09:11    编辑: 王易         

  【关键词】

  盗用照片权益受损

  【镜头回放】

  陈美脸上的青色胎记给她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慢慢地,陈美萌生了整容的念头。经多方打听,她了解到有一家美容医院治疗脸部胎记的技术很高超,遂慕名而去。经检查、手术后,陈美的胎记被完全清除,从此她的生活有了很大的变化。

  可事情偏就这么巧。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陈美从朋友口中得知美容医院竟然将自己手术前后的照片挂在橱窗里,这让她十分尴尬。她找到医院提出异议,要求医院立刻停止摆放照片,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医院拒绝了,陈美一纸诉状将美容医院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

  肖像权是患者作为公民所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都不得随意非法侵犯。若在医疗活动中侵犯了患者肖像权,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美容医院未经陈美同意,使用其照片开展盈利性宣传活动,侵害了陈美的肖像权。美容医院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陈美各项损失共计21000元。(王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