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便民问答

享受城乡低保如何报销药费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5-01-22 10:22    编辑: 魏有玲         

  张女士的父亲是城北区的居民,去年底申请的低保户,因生病需要住院治疗,不知应在哪家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哪些手续?报销比例是多少?张女士希望热线给予解答。

  就此,记者采访了城北区民政局,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低保户可在省医院、省红十字医院、省中医院、省慈善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富康医院、市中医院、北区中医院、大堡子镇中心卫生院、二十里铺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住院治疗。

  持低保本、身份证,直接在以上医院进行二次报销。报销比例分三个档次,五保户、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除自费部分不予报销外,公费部分百分之百报销;二类60岁以上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长期卧床不起的,除自费部分外,按90%报销;三类60岁以下的城乡低保户,按85%报销。可累计报销,一年最多6万元。(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