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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临时救助政策调整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4-12-23 09:22    编辑: 马燕燕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12月16日我省正式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对我省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明确了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和任务,并就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通知》明确了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将于2015年1月16日起开始施行。

  全体城乡居民纳入临时救助

  据了解,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由以往单一的只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扩大为以下几种类型: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同时,也将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

  合理救助标准计算办法设定

  据了解,为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合理原则,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明确规定我省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即: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并且要求,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并确定了最高2万元的救助上限。

  审核审批增设应急救助程序

  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了临时救助在常规情况下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同时,增设了应急救助程序。

  据了解,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包括:

  ●申请:困难家庭享受临时救助需事先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上,各地应按相关规定分别组织批准。全面推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又增两种临时救助实现方式

  据了解,目前,我省现有的临时救助制度只有发放临时救助金这一种实现方式,而此次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中增加了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两种方式,并对发放实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转介服务的形式作了规定。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食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

  四项临时救助工作机制建立

  调整后的临时救助政策明确了各地应尽快建立健全的四项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临时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以实现临时救助对象发现无“死角”。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增加临时救助的整体合力。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对象的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明确规定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主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对各地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应按不低于上年省级补助资金的20%安排当年的临时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