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位八旬老太在福利院撕扯致使一位老太受伤住院,双方儿女为了谁来承担责任争吵不休,遂求助晚报《社区法官》,希望得到答案。
事件缘由
今年4月,西宁市某福利院年逾八旬的林老太太在和另一年逾八旬的陈老太太撕扯中倒地受伤。陈老太太的女儿接到福利院打来的电话后很快赶到了福利院,将老人送往医院。经诊断,林老太太左侧股骨折。住院期间,林老太太共产生治疗费用15000余元。老人出院后,其女儿要求对方子女赔偿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38360元。但是,陈老太太的女儿断然拒绝了林老太太女儿的赔偿要求,一分钱也不愿意出。
三方说法
林老太太的女儿认为,她的妈妈是被对方妈妈推搡倒地后受伤的,对方的女儿既然送老人去医院证明她已认可是她妈妈的过错,那么她理应承担她妈妈过错所造成的后果,应该做出赔偿。而陈老太太的女儿则认为,当时老人倒地的情形和原因都不能确定,她家是出于人道主义的爱心才将老人送到医院的。如果林老太太的女儿一定要求赔偿,也应该是福利院,因为事情发生在福利院,福利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福利院工作人员说,其实这两位老太太平时关系很好,当天据说是陈老太太到林老太太房间邀她出去晒太阳,林老太太不想去,陈老太太就拉她,在这个过程中林老太太一屁股坐到了地上。由于房间里没有监控,具体是谁的责任根本说不清楚,况且两家都还拖欠着福利院的费用,福利院不可能承担相关赔偿。三方各说各有理,谁都不肯相让。
律师说法
青海省律师协会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王延辉律师认为:如果林老太太受伤是陈老太太推搡导致的,那么陈老太太及其家属应当对受伤者的医疗费等费用进行赔偿。王延辉律师认为福利院对于入住的老人有管理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福利院没有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的话,福利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