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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解读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4-11-27 09:46    编辑: 王易         

  《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开始施行。近日,记者采访了青海省总工会副主席付东明,请他就此《条例》的施行做详细解读。

  问:青海的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开展了十多年,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为什么现在还要制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答: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也在进一步扩大。但是有些地区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缓慢;有的企业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工会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老大难”;有的企业签约后不履行合同;有的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或重新协商。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的问题,制约了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法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有利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有利于引导企业和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施行,为全省进一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遵循。

  问: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般应该包括哪些程序和步骤?

  答:根据《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和第四章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8个程序和步骤:一是产生集体协商代表。二是提出集体协商要约。三是做好集体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开展宣传教育、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搜集了解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充分征求职工的意见、人员的分工、制定集体协商实施方案等方面的工作。四是正式开展协商,主要包括召开协商会议、起草合同文本等工作。五是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审议。六是首席代表签字。七是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八是公布实施。

  这8个程序和步骤是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的、必须的程序。在开展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还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具体的协商要求,增加一些更具特色、更切合实际的程序,从而进一步增强协商程序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问:集体协商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是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二是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三是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四是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五是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六是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主要包括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度和方法,违反集体合同的督促整改办法,违约责任认定和处理办法等。

  问: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劳动关系三方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在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劳动关系三方的配合是十分重要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要帮助、指导、督促区域、行业和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工会指导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和督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问:如果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怎么办?

  答:《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拒绝开展或者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的;不为协商代表提供必要的协商工作条件和时间的;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造成工资集体合同无法正常签订的;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阻碍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强迫接受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的;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解除或者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未将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合同签订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可以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工会如何推进其深入发展?

  答:工资集体协商兼顾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基本内容,上承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立的劳动基准,下启职工劳动合同,克服单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力量不对等的先天不足,在协调劳动关系中起着担纲主线、贯彻始终的作用。为此,工会一是要继续强化宣传凝聚共识。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引导力度;二是要着力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为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三是加快协商主体建设速度。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为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四是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五是大力加强基本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协商代表的培训力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叶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