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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省企业将公示信息 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进行年检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4-09-27 10:22    编辑: 王易         

   ●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纳入公示范畴   ●不按规定公示企业将进入黑名单

  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正式实施。记者9月26日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所有市场主体(个体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定内容对自己的信息进行公示,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的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

  企业信息公示时间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2014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企业应当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内容

  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亮点纷呈

  亮点一:工商部门将不再对企业进行年检

  根据《条例》的规定,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再对企业进行年检,而是由企业自行对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众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随时通过平台对企业信息进行查询。

  亮点二:工商部门将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摇号抽查?

  为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这种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监管效能,让弄虚作假的企业真正无所遁形。

  亮点三:企业弄虚作假将进入黑名单

  《条例》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亮点四: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入公示范畴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此次也被首次纳入到企业年报和公示的范畴内。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说“不”

  《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会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如何进行信息公示

  方法一:登陆新版营业执照下方网址

  方法二:登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方法三:在搜索引擎中直接输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平台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月启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序推进全省工商系统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并逐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省将从下月起启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为了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省工商局在今年3月1日前,建设完成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过渡系统,向社会提供市主体的注册登记、备案和注吊销等信息查询。今年9月15日又全面完成了青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并上线运行,主要包括:一是市场主体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公示、信息公告等查询平台,向全国、全社会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查询;二是企业信息公示填报平台,向青海省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报送年度报告窗口;三是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平台,为政府各部门间信息交换、信息共享提供录入窗口和数据接口模块,实现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依法监管提供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是工商部门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向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重要渠道。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