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与本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贷款期限最低为1年,最长不超过20年。
对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和具有高级职称、以及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借款人,在身体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1-3年。